12月25日,我县在酒埠江镇召开酒埠江风景区建房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会议,加强酒埠江风景区的建房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保护酒埠江风景区旅游资源。
会上,就《酒埠江风景区村居民住宅建房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进行了宣读和解释。该规定从2015年元月起施行,今后酒埠江风景区内的村居民住宅建房必须遵循景区规划,依法依规,严格审批,保护生态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景区内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土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一、具有当地农业户口的无房户;二、确需建房的分户,而原住房面积不能满足分户需要的;三、房屋破旧严重和因灾损毁需要搬迁或重建的;四、因国家、省市和县内重要项目建设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安置的;五、经有关部门认定,确认属于危房户的;六、符合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
今后景区内村居民符合建房规定的办理建房手续更加便捷,由酒埠江旅游区综合执法办公室实地考察后,再牵头联合县监察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联合审批。